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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 超标缴存金额不免税

时间:2025-05-08 06:14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5 次
据了解,从7月1日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度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有所调整,而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与2013年度相同。

曹小姐最近换了一份工作,这家注册公司在业界出了名的效益好、待遇高。到了发工资的日子,曹小姐拿到工资条就美滋滋地看了起来,计算和核对了一下自己的工资,但她算着算着就发觉对不上数,怎么公积金部分也给她扣了个税,不是说公积金都能免个税吗?

曹小姐向地税部门咨询,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告诉她,工资并没有算错,个税也无误,她所在公司是按照15%的缴存比例缴存公积金,但税法规定的免税额度为12%,多缴存的3%公司帮她代扣了个税。

据了解,从7月1日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度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有所调整,而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与2013年度相同。其中,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3年内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3年的单位,可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放宽到15%的单位暂保留。

记者了解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标准,并非所有缴存部分均可扣除。一般来说,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往往忽略这一点而超标缴存,并且全部在税前扣除。实际上,超额部分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否则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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