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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举报线索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4-08-02 16:0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49 次
  举报线索管理是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管理,对举报线索严格依照规范程序进行受理、登记、审批、分流、初查、结案、反馈、归档的管理制度,也是检察机关规范、及时、有效地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举报线索的管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举报线索的保密;有利于及时答复举报

  举报线索管理是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管理,对举报线索严格依照规范程序进行受理、登记、审批、分流、初查、结案、反馈、归档的管理制度,也是检察机关规范、及时、有效地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举报线索的管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举报线索的保密;有利于及时答复举报人,保护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有利于整合办案资源,使有限举报线索资源发挥最大效应,有利于实现线索增效升值,提高线索成案率。加强举报线索管理是从制度上切实防止有案不查,压案不办、重复初查、互争案源、越权办案等现象发生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一、当前举报线索管理存在的不足

  1、统一归口管理没有真正落实。在实践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外,对于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线索,办案中受理的线索以及需二次分流的线索,这三类线索管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一直都是举报线索归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实际一半以上的职务犯罪线索都是业务部门直接受理或干警在办案中发现的,但因种种原因,这些线索举报中心多数都未登记。如果不把这三类线索有效地纳入管理范围之内,举报中心对线索的统一归口管理就可能成为空谈。这一步工作如没有作到位,不但会造成案件线索遗失、泄密、成案率低等问题的发生,还会使这一部分线索失去有效监管。

  2、线索分类不科学、处理无重点,导致移送线索质量不高。从检察机关管理的举报线索来看, 内容或详细,或模糊,有的甚至只是只言片语,有的可查性强,有的暂时不具备可查性,有的根本就不具备可查性,因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般的操作只是按程序,将所有的线索不加区别地一律分流到业务部门,由于警力的原因,业务部门不堪重负,对一些普通线索只能简单回得举报中心,应付了事,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3、对存查线索管理不到位。存查线索的管理和整合利用是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存而不查”、“存而不用”现象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线索资源。对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侦查部门首先是将实名举报且内容较为具体,可查性较强的,及上级机关、党委或人大交办的线索进行初查。由于警力和精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对相当一部份暂时不具备可查性或可查性不大和经初查未立案而归入存查的线索,长时间未整理,到了规定时间只能含糊其词找理由进行回复了事,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线索资源,造成了线索的积压。

  4、线索运转环节过多,造成初查效率低、保密性差。一条线索一般至少要经过七个环节七人(举报中心内勤、控申部门负责人、分管举报控申检察长、侦查部门内勤、侦查部门负责人、分管侦查部门检察长、初查侦查人员)之手,时间长、环节多、手续繁,使初查效率低,办案成本增加,而且常常贻误战机。举报人最担心的莫过于怕泄密危及到自身安全,线索泄密也会使成案机率大大降低。层层审批和集体讨论的形式必然使过多的人员到接触线索,线索的保密性得不到保证。而且环节多,漏洞必然多,一旦发生泄密既不易分清责任,又难以追究责任。

  5、管理和使用线索脱节,导致跟踪监督不力。侦查部门对署名举报线索和成案线索一般都及时查处并按时反馈查处结果。相当而言匿名举报线索和不成案线索由于警力不足原因,一般缓查、存查较多,查处结果多数回复含糊其词,应付了事。由于控申部门也未作监督,造成查处线索的侦查部门不管理线索,管理线索的控申部门不负责查处,管理的人不使用,使用的人不管理,致使一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没有及时查处,或查而无果,不了了之。影响举报的积极性,最终失信于民。

  二、探索并践行举报线索管理的有效方法和对策

  (一)坚持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检察院或各部门收集的举报线索,包括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以及二次分流的线索,一律归口到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有利于举报线索的保密、高效运作。具体措施如下:

  1、规范移送登记程序。对业务部门直接受理、干警办案中发现的线索,相关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员必须移交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后呈检察长审批,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如果涉及正在侦查的案件或者侦查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暂时不宜移送登记的,必须由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暂时不移送登记,但必须同时就线索数量、性质向举报中心书面备案,待不宜移送的情形消失后,再及时移送。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

  2、规范二次分流行为。对于举报中心分流来的线索,接收部门在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在本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书面说明不予受理或应转交其他单位办理的理由,在接收后的当月25日以前,退回举报中心作二次分流,严禁擅自移交其它部门或置之不理。

  3、强化内部监督。举报中心每月或每季度按照自己的受理和备案登记,与业务部门的报表逐一检查核对,看是否做到了“一个统一”、“一个一致”,即:初查案件数必须与举报中心线索登记数相统一、初查部门必须与接收分流线索的部门相一致。发现有线索未经登记或备案而进入初查程序以及擅自移交分流线索等情形的,举报中心即向责任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同时抄报检察长,并纳入该部门年终考核。

  通过以上措施,才能规范线索管理行为,使业务部门查处的每一件线索在举报中心都有案可查,真正做到了举报线索“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最大程度地实现举报线索的归口管理,有效地防止线索的散失遗漏和初查的随意性。  

  (二)审查分流把握重点,提高移送线索质量。在统一管理中,管理的目的在于应用,所以应强化举报线索的研究消化功能,使其所举报涉及的职务犯罪事实得到及时准确查处,但查处职务犯罪的工作就象一个产品生产流水线,线索就是原料,没有合格的原料,是很难有合格的产品的。如果事先能够对线索进行初步的排队筛选,将那些质量不高的线索暂时排除在初查程序之外,将会极大地提高初查的成案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许要好过百倍、千倍。为此,建议在举报中心内设一名具有较丰富侦查经验的人员为举报线索专职管理人员。其目的:

  1、对举报线索逐件进行审查。举报中心受理线索后,根据线索的来源途径、举报方式、举报心态、举报内容以及被举报人情况等具体特点,逐件对线索进行全方位地评析、审查,对是否具有可查性,先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遇有来访举报的,一般均通知自侦部门主管领导参加,尽可能多地掌握涉案情报信息。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当时审查过后,即交检察长审批,以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及时研究部署侦查预案。

  2、对举报线索实行分类管理。举报中心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根据线索不同特点以及轻重缓急,可将线索分为A、B、C、D四类:实名举报且内容较为具体、可查性较强的,上级机关、党委、人大交办线索,为A类线索;性质不明、情况紧急需及时处理、多次举报未查处及检察长交办的,为B类线索;匿名举报、问题不具体或较为复杂、可查性不强的,为C类线索;问题已查清,无新情况、新问题等不具可查性的,为D类线索。然后在此基础上分类进行管理:A类线索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B类线索由举报中心初核,一旦管辖明确,便及时停止初查,移送自侦部门处理;C、D类线索一般作存查处理。报检察长审批后及时分流执行。

  举报线索经过这样的审查和筛选过后,可以有效提高分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线索在移送时就有了个基本的轮廓和框架,提高了线索的质量,为自侦部门缩减立案前的初查时间和范围、有利把握作战时机,为提高初查成案率创造了条件。

  (三)强化存查线索管理,有效提高线索成案率。众所周知,案源不足是制约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基层院更是如此。可以这样说,寻找线索,寻找案源,已经牵制了干警相当一部分时间和精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眼睛向外发动群众举报固然重要,但用心经营存查线索、深入挖掘存查线索中隐含的信息也不失为一条解决之道。事实上,检察机关受理或掌握的举报线索中,相当一部分是暂时不具可查性或可查性不大而归入存查的线索。但并不是说这部分线索就不具有利用价值。只要管理得当、长期经营,随时掌握动态,定期分析,其中很大一部分经过整合后,是能够找到新的可查点的,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源枯竭的矛盾。但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和可资借鉴的操作实践,存查线索的按理和整合利用就成为管理中的一个难点,而使“存而不查”、“存而不用”成为普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线索资源。

  为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力求在存查线索的管理利用上有所突破:

  1、扩大存查线索范围。存查线索不仅包括分类管理中的C、D两类线索,而且还应将初查部门初查未成案的线索也归入其中。

  2、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存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建立存查线索库,分门别类专门登记存档,确定专人管理。专管人员负责跟踪收集涉案信息,并保持和加强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的联系,一旦有新的举报或者具备初查条件时,及时提请审查评估。

  3、规范线索存查程序。线索存查必须先由举报中心提出存查意见,院兴报线索审查评估小组评审后才能入库,严禁擅自存查;初查部门未成案线索,在反馈时自动入库。

  4、定期审查分析。举报中心和自侦部门每一季度对一定的存查线索进行审查分析,具备分流或初查条件的,及时分流或初查。

  通过强化存查线索管理,整合存查线索的利用价值,能够有效提高举报线索的整体利用率,往往能收到一举突破案件的效果。

  (四)建立举报线索直达机制,减少分流审批环节。针对举报线索从举报中心分流到承办人手中,要经过多人多次多个环节,容易出现线索丢失、毁损与泄密的问题。建议实行“专职线索管理员提拟办意见、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直接审批、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的三个环节对线索分流机制。即一是专职线索管理员收到举报线索后,必须填好举报线索呈批表,及时将举报线索和呈批表直接呈报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审批;二是专职线索管理员按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的审批意见将举报线索及呈批表送交侦查部门负责人;三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将举报线索交给案件承办人。上述环节的交接,必须在交接表上填写交接时间和地点,签署交接双方负责人姓名。专职线索管理员按照三个等级分流,分别由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签批,成案型线索,立即分流到侦查部门,由办案组签收,并开展初查。半成案型线索由承办人员对线索进行进一步核实,扩大信息量,并将搜集的情况一起移送侦查部门。不成案型线索将其归入“举报信息库”存查,以便能与其相印证的新线索进行综合利用。这样有效缩小了线索的分流范围,强化了参与线索分流人员的责任感,最大限度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跟踪督查盯住热点,提高线索监督实效。举报人一但向检察机关作出举报,就迫切希望其举报的线索真正得到公正处理,如不及时正确查处,就会影响举报的积极性,最终失信于民。署名举报线索和成案线索的查处情况,因为举报人能够及时行使申诉权利,以及还有后续诉讼程序的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得到较好的监督。相较而言,匿名举报线索、不成案线索查处情况的监督,就显得极为薄弱,极易成为热点问题。因而,在线索管理中,就必须将跟踪督查的重点放在这两类线索上。

  1、严格按照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做好跟踪、督办、催办工作,要求承办部门按时反馈查处结果。

  2、由举报中心从程序上、实体上对反馈的结果逐案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由举报中心入卷归档。

  3、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随机抽选案件,对自侦案件进行回访考察监督。

  4、强化控告申诉部门对自侦工作的监督职能,凡当事人对自侦部门的侦查行为、处理结果不服的,一律由控申部门复查、答复,不得再转给自侦部门自己处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5、控申部门结合移交线索查处情况,与刑事侦查监督部门配合开展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看有无该立不立、以罚代立以及办人情案、受利益驱动办案的现象,根据情况移送政工纪检部门查处,以严肃办案纪律。这就有效地加强了对这两类线索查处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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