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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0:4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5 次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校,各省属中职、中小学校,各省直单位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教财〔2015〕8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学〔2016〕4号)精神,为进一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校,各省属中职、中小学校,各省直单位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教财〔2015〕8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学〔2016〕4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学生资助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请你们按要求各推荐1名人员作为本单位学生资助通讯员,填写《福建省学生资助通讯员推荐表》(详见附件),并于6月10日前发电子邮件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宣传报道工作将纳入对县教育督导和相关的绩效考评工作内容,各地各校应高度重视,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郑永红,联系电话:0591-87091507,邮箱:fjxszz@163.com。

  附件:福建省学生资助通讯员推荐表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福建省学生资助通讯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办好《海峡教育报·助学专刊》(以下简称《专刊》)和福建省学生资助网、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平台、《学生资助工作简报》等学生资助宣传平台,全面提升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水平,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就学生资助通讯员(以下简称“通讯员”)队伍建设与工作管理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讯员应具备的条件

  通讯员应为各地各校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2.热爱并熟悉学生资助业务,负责并参与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3.有较强的书面表达、口头表达、摄影摄像和社会活动等宣传工作能力;

  4.自愿参与学生资助通讯信息撰写和报道工作,申请成为学生资助通讯员。

  第二条 通讯员的权利

  1.参加学生资助部门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和相关工作会议等;

  2.本人撰写、推荐的稿件,可署名发表并获得相应稿酬;

  3.优秀的稿件除发表在《专刊》等学生资助工作宣传平台上,还可向省级和中央媒体推荐并参评有关新闻奖项;

  4.参加学生资助部门组织的各类稿件评比、表彰和相关宣传活动;

  第三条 通讯员的义务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专刊》等学生资助宣传平台撰写稿件并投递到“福建省学生资助通讯信息管理平台”(xszz.fjedu.gov.cn),一般一周不少于1篇;

  2.发动本单位老师、学生及相关人员向《专刊》等学生资助宣传平台积极撰稿投稿;

  3.积极宣传、推广《专刊》等学生资助宣传平台,协助做好采编人员进校采访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通讯员写稿及组稿的要求

  通讯员采写、组织的稿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稿件应紧密结合学生资助工作实际,立足推动学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展现各地各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先进榜样人物;

  2.稿件形式不一,消息、通讯、言论、散文、诗歌、图片等均可。字数、图片格式符合《专刊》等学生资助宣传平台的约稿要求;

  3.遵守《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剽窃他人作品,引文应注明出处,不得一稿多投;

  4.《专刊》等学生资助宣传平台保留对稿件的刊用权、修改权等;

  5.在采写、组织稿件时不得向相关单位、个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搞有偿新闻,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活动。

  第五条 通讯员的聘用与管理

  通讯员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聘用和管理,原推荐单位应协助做好对通讯员的管理工作。

  1.各市县(区)教育学生资助部门、各高校、各省属中职和中小学校、各省直单位幼儿园应按本办法要求择优推荐1名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学生资助通讯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特约提名或建议相关人选。

  2.通讯员经培训合格后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聘任和管理,发给聘书。

  3.通讯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由原推荐单位予以调整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相关聘任程序。

  4.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通讯员,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聘任等处分,并通告原推荐单位。

  5.通讯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六条 通讯员的考核与奖励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专刊》等学生资助宣传平台编委会负责全省通讯员的考评工作。每年年终对撰稿、组稿、发稿数量达标、质量好的通讯员予以表彰奖励。

  一、考评标准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性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搞有偿新闻,真实、客观地开展宣传报道,无出现政治差错和重大事实出入。

  2.坚持群众路线,做好“走转改”, 深入采访学生资助工作,精心写作,不断创新创优,在来稿的数量和质量上均有突出表现。

  3.在聘通讯员。

  二、 考评办法

  1.稿件按信息类(消息、通讯、照片),资料类(政策、理论、数据、图表等)分类统计条数。

  多名通讯员联合署名的稿件,按人数平均计算条数;通讯员与专刊记者联合署名的稿件,算通讯员1条。

  2.加分奖励:《专刊》等学生资助宣传平台每月对刊发的通讯员作品评出好稿,获好稿者可加分(分值详见下表);荣获上年度福建新闻奖(或省内其它新闻奖项)三等奖以上的直接入选年度“十佳通讯员”。

通讯稿件加分分值明细表

稿件

类别

 

发表

 

投稿未发表

 

约稿

 

评好稿

 

获奖

 

消息

 

8

 

2

 

2

 

10

 

50

 

通讯

 

10

 

4

 

2

 

20

 

50

 

照片

 

5

 

1

 

1

 

10

 

50

 

政策

 

10

 

2

 

2

 

10

 

50

 

理论

 

10

 

4

 

2

 

10

 

50

 

数据(图表)

 

5

 

2

 

2

 

10

 

50

 

其他作品

 

5

 

2

 

2

 

10

 

50

 

  三、申报、评选流程

  1.通讯员每年年底如实填报所在县(市、区)或本人全年度在专刊和微信号上的稿件条数,包括好稿篇目及获奖情况(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2.《专刊》等学生资助宣传平台编委会认真核实、计分、相互复核,并排出名次;依据评选标准和计分排名情况,确定10名“十佳通讯员”和若干名“优秀通讯员”名单。

  3.评选出的名单,由省教育厅发函表彰通报,召开通讯员通联会进行表彰。

  4.在《专刊》等学生资助宣传平台公布评选结果和表彰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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