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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时间:2024-08-13 09:0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1 次
今年来,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突出的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溪美明皓电动车行销售无3C认证正三轮电动车案2023年9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安市溪美明皓电动车行销售无

今年来,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突出的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溪美明皓电动车行销售无3C认证正三轮电动车案

2023年9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安市溪美明皓电动车行销售无3C认证正三轮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0日,南安市场监管局在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正三轮电动车4辆,其车身没有铭牌标识,无厂名厂址等信息,车后有“豪爵钻豹”字样,车身横梁分别刻有“LX23042134、CH23-7C-2684、CT23-5C-1284、RYD23-7C-7561”,车厢分别放有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证书标示生产企业为“徐州苏路电动车有限公司”以及“本企业已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编号:2017091102000091”等文字,执法人员当场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查,该编号为2017091102000091的3C证书已于2020年12月30日撤销,其中车架号LX23042134的正三轮电动车制造日期为2023.5.10,车架号CH23-7C-2684、CT23-5C-1284、RYD23-7C-7561的正三轮电动车制造日期均为2022年4月26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6日购进正三轮电动车“车架号:LX23042134”进价1850元,拟售价2050元,正三轮电动车“车架号:CH23-7C-2684”进价2150元,拟售价2350元,正三轮电动车“车架号:CT23-5C-1284、”进价2720元,拟售价2920元,正三轮电动车“车架号:RYD23-7C-7561”进价2050元,拟售价2250元。

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正三轮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案

2023年5月17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确认投诉举报照片中的电饭煲兑换券、烤箱兑换券、惠安璀璨壹号优惠申请单确是其出具的。其中“电饭煲兑换券”标示有:“璀璨壹号 电饭煲兑换券 使用须知:1.本券不挂失、不记名;2.本券仅用于璀璨壹号家电兑换,不作其他用途;3.本券一经损毁、涂改,即作废无效;4.本券加盖公章有效,使用后由璀璨壹号工作人员回收;5.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券的最终解释权归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兑换券加盖有“璀璨壹号 营销专用章”。上述优惠申请单、兑换券内未见“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未见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示有奖销售活动相关信息、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涉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及在兑换券上标示“…本券的最终解释权归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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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狮市誉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电梯案

2023年5月11日,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誉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3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誉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有5台在用电梯,当事人未能提供5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书以及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材料。经查,上述5台电梯均安装于2021年年底,但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6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王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联合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K 哥”“袋鼠精”“每粒坚”“十鞭鹿茸肾宝”“持久猛男海绵体增长因子”“黄金玛卡”等6 种产品(均采用口服方式使用),外包装标注适用人群包含“阳痿”“早泄” “阴茎短小”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和销售记录,遂依法对上述6 种产品进行扣押,并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对扣押的产品抽样检验,“袋鼠精”“每粒坚”“十鞭鹿茸肾宝”“持久猛男海绵体增长因子”“黄金玛卡”等5 种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份。

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 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六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居合茶业公司经营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9月20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泉州居合茶业公司改正经营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0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吴三地老枞”,总净含量100克(8.3克×12泡),包装层数为5层,包装空隙率为79.3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包装层数和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并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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